(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葛智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葛智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421号原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陆成,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伦禄,男。委托代理人张士文,男。被告葛智母,男,195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智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蓓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米会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