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沂源县正兴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沂源淦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正兴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沂源淦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55号原告沂源县正兴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庆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福田,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源淦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鹿纪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刚,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正兴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沂源淦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正兴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2元减半收取762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沂源县正兴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王东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