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青与邢台市鑫海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邢台市鑫海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李青,男,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邢台市鑫海大酒店,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李青与邢台市鑫海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邢民四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青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邢台市鑫海大酒店在银行的存款在审理过程中已被冻结,但冻结数额不足以偿还该案标的款,故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台市鑫海大酒店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