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5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韩金成与国殿臣、杨迎春、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成,国殿臣,杨迎春,王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335号原告韩金成,住址明水县,身份证号×××被告国殿臣,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明水县阳光家园小区。被告杨迎春,现住明水县。被告王江,现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成与被告国殿臣、杨迎春、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00元由原告韩金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