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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三明市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开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1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福州滨海工业区(松下镇片区)。法定代表人林立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碧玉路86幢(德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南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霞、王美华,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下称鑫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三明市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鑫海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雅典代理审判员  魏 博代理审判员  林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阮昱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