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会与曹小杰、李志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曹小杰,李志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621号原告李会。被告曹小杰。被告李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诉被告曹小杰、李志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立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