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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1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曲磊与段立富、任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磊,段立富,任丽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1民初240号原告曲磊,男,汉族,无职业。被告段立富,男,汉族,工人。被告任丽霞,女,汉族,无职业。原告曲磊与被告段立富、任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彬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曲磊、被告段立富、任丽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磊诉称:2011年3月29日,被告段立富、任丽霞因住宅楼装修从原告经营的商店赊购装潢材料价值26100元,多次催要未还,2015年2月6日,二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欠货款28000元,利息按月利1%计算。二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段立富、任丽霞给付材料款26100元,利息13300元,共计394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段立富辨称:原告所诉属实,只是本人现在无偿还能力。被告任丽霞辨称:原告所诉属实,只是本人现在无偿还能力。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欠据1份。内容为:2011年3月29日本人因家中楼房装修,在百安居装潢材料商店内,赊欠货款共计贰万捌仟圆整(28000元)。按照约定,归还时支付利息,利息利率按月息1%计算。至今未还,归还时本息全部付清。欠款人:任丽霞、段立富。日期:2015年2月6日。欲证明被告2011年3月29日欠原告装潢材料款28000元,利息按月息1%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证明二被告赊欠货款事实。二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据1份,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3月29日,被告段立富、任丽霞因住宅楼装修从原告经营的百安居装潢材料商店赊购材料共计26100元,当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2015年2月6日原告催款时,二被告出具欠据一份,双方约定欠货款28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二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段立富、任丽霞从原告处赊购材料款261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段立富、任丽霞给付材料款26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的利率1%计算自2011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30日的利息共计133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立富、任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曲磊材料款本金26100元、利息13300元,共计39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3元,由被告段立富、任丽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