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金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杜海鑫诉李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鑫,李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杜海鑫,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喜英,女,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杜海鑫诉李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约定:经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李喜英欠原告杜海鑫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算按月息1.5%计算),原告同意若被告于2015年9月21日前一次性还清6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8100元共计68100元(自2014年12月22日起算按月息1.5%计算至2015年9月21日止),则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否则原告有权按照原诉讼请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后的费用677元,由原告自愿承担。李喜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杜海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喜英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房产一套;二、责令被执行人李喜英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浩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延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金执字第673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杜海鑫诉李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喜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杜海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李喜英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