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财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与蒋丙义、张春梅、赵荣安、李国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蒋丙义,张春梅,赵荣安,李国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财保19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住址:齐河县。法定代表人:丁建华,职务:行长。被申请人:蒋丙义,男,汉族,齐河县。被申请人:张春梅,女,蒋丙义之妻,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赵荣安,男,汉族,齐河县。被申请人:李国永,男,汉族,齐河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蒋丙义、张春梅、赵荣安、李国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蒋丙义、张春梅、赵荣安、李国永的银行存款,查封价值8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申请人靖立勇、武金凤、李林吉、靖立霞、靖新河、石淑祯的银行存款,查封价值8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伊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冈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