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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9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彭刚与朱荣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刚,朱荣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862号原告:彭刚,男,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涂长江,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朱荣国,男,汉族,1952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陈键、张臻玟,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刚与被告重朱荣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疑难、复杂,当事人争议大,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彭刚无正当理由未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彭刚负担。审 判 长  程雪松代理审判员  李青茂人民陪审员  吴元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