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康某甲与康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甲,康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96号原告:康某甲,女,1987年7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金金,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乙,男,男,1985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甲诉被告康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某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林笑迁人民陪审员 王志梅人民陪审员 郭德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称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