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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康某甲与康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甲,康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96号原告:康某甲,女,1987年7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金金,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乙,男,男,1985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甲诉被告康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某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林笑迁人民陪审员  王志梅人民陪审员  郭德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称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