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丁博与姜兴成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博,姜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丁博。被执行人姜兴成。本院的(2012)郯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姜兴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姜兴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郯城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兴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郯城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的工资收入XXX元,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煜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