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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如君与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衡水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君,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衡水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103号申请执行人李如君。被执行人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法定代表人李冀光,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如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衡水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77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部分财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