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贺振军买卖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贺振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306号原告:王晓东,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贺振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东诉被告贺振军买卖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权利,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晓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