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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贺振军买卖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贺振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306号原告:王晓东,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贺振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东诉被告贺振军买卖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权利,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晓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