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晓明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21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明,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于哈尔滨市,回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1月29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晓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甲(男,51岁)发生争吵后厮打,厮打中王晓明用拳头将张某甲的鼻部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害人张某甲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经侦查,被告人王晓明于案发当日在案发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王晓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晓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甲(男,51岁)发生争吵后厮打,厮打中王晓明用拳头将张某甲的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案发后,张某甲与王晓明已达成和解,王晓明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张某甲16000元,张某甲对王晓明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该案系事主报案,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晓明在现场被民警带回派出所。2、伤情诊断书:由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出具的张某甲伤情情况。经初步诊断,张某甲鼻中隔骨折,上颌骨左侧额突骨折;头面部组织挫伤;胸部外伤。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他们租住的一曼街一筒子楼,平时总有外人出入不安全,他们居民就自己集钱买了门锁,他们三楼的住户都有钥匙,今天中午他们邻居老张的媳妇张某甲从外面回来打不开门就用力开门,他去给她开门了,然后跟张某甲说门锁是大家一起买的让她轻点开门,张某甲就不高兴了跟他吵了起来,吵了几句后他们就各自回家了。到了今天晚上20点50分左右,他们邻居一位姓朱的男士回来就发现门锁不见了,他说老张因为今天中午他媳妇张某甲进不来屋把门锁给拿掉了,然后他们就在走廊里说把门锁拿掉这件事情,老张就奔他来了,用手推他的胸部,他就发现他儿子王晓明在他后面出现了,他儿子用拳头打了老张脸部一拳,他就把他儿子推回屋里了。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她是在接到她后妈(张某甲)的电话才知道她父亲张某甲被打了,张某甲打电话跟她说住在一个楼层的于姨(于某某)家的儿子(王晓明)把她父亲打了,让她打电话报警,然后她就从她家赶到南岗区。张某甲和她说就是因为在楼道里张某甲回家开楼梯门的时候因为用力开门声音过大,跟在楼道口聊天的于姨发生了口角,她父亲来劝导,于姨家的儿子就将她父亲给打了。当时她到她父亲住处的时候她看到他父亲躺在楼梯口走廊了,于姨在楼梯口站着已经不打架了。她看到她父亲左侧的眼眶发肿,下眼袋破皮了,一直在用手捂着胸口,躺在了走廊的地上,听她父亲和后妈说是王晓明打的她父亲。就她父亲受伤了,其他人没有受伤。她到楼梯口的时候没看到王晓明,过了一会他从公共厕所走出来了。5、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015年11月18日中午,他爱人张某甲跟他说她中午回家的时候用钥匙开他们三楼的公用门,因为锁坏了,打不开,张某甲就敲门,他家邻居是一个姓于的老太太(于某某)给开的门,那个老太太可能是因为他爱人拽门声音大了,就和他爱人争吵起来,他听说门锁坏了打不开了,就去把门锁卸下来准备明天自己去按个新锁,然后他就去工作了。20时30分左右,他工作完回到家后,那个姓于的老太太还有一帮邻居找到他问他为什么没通知他家就把锁卸下来,他说门锁不好使了,他明天买新锁后再安上,当时姓于的老太太情绪特别激动,他怕打仗,就用手推着老于太太说:别吵吵了,都回去把,当时他就想把老于太太推到屋里去,根本就没用力,老于太太的儿子(王晓明)可能是看到他推老于太太了,上来就打了他脸两三拳,然后打了他胸口两拳,当时就把他打倒了,然后他们家人就报警了。6、被告人王晓明的供述:2015年11月18日21时左右,他在家南岗区,听见他妈于某某在外面吵吵,他就出屋,见到他妈和邻居张某甲吵吵,张某甲用双手推他妈,当时他妈与张某甲的妻子张某甲发生看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张某甲推了他妈,他就上前打了张某甲二拳,后来他就搀着他妈进屋了。他用右手拳头打了张某甲的脸部,当时楼道灯挺黑,他没注意具体打到哪了。7、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自然情况,无前科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王晓明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