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海联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曦重、雷天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海联典当行有限公司,刘曦重,雷天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858号原告:西安海联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明,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曦重,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雷天峰,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海联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曦重、雷天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海联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海联典当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936元减半收取3468元,由原告西安海联典当行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银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