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张兴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0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整层。法定代表人王业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彦锐,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某,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4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9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篪人民陪审员 侯 媛 蓉人民陪审员 高 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彦(代)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