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湖北荣泰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与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荣泰建筑玻璃有限公司,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59号原告:湖北荣泰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隆祥街10号。法定代表人:鄢圣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涛系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谢鹏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新沟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丁生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荣泰建筑玻璃有限公司诉被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荣泰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荣泰建筑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荣泰建筑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7元,减半918.5收取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荣泰建筑玻璃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跃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 果书 记 员 石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