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1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忠旭与被告董辉、孙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旭,董辉,孙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186-2号原告王忠旭,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董辉,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孙立娟,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旭与被告董辉、孙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董辉、孙立娟所有的位于莱州市福庆苑小区7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一处(保全标的额5.5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董辉、孙立娟所有的位于莱州市福庆苑小区7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一处(保全标的额5.5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告董辉、孙立娟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吉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