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特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特00151号申请人:李明连。申请人:徐强。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明连与申请人徐强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章永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明连与申请人徐强因健康权纠纷,于2016年2月27日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罗埠派出所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徐强方自愿赔(补)偿李明连方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其中李明连的外甥胡建国欠徐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作为偿还李明连方医疗费,还余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于2016年2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胡建国写给徐强欠条壹万贰仟元,因徐强保管不善,已找不到,该欠条作为偿还李明连的医疗费,该欠条若被徐强等人再找到,作废无效。今日之前,胡建国写给徐强的欠条作废无效。李明连方表示���受同意。三、双方当事人若有其他事项,自行到法院诉讼。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永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