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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山西第一分公司与韩飞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山西第一分公司,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山西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泽州县。负责人姚双白,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飞,男,1990年1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山西第一分公司与韩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按照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5)泽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65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晋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