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陆俊旭与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俊旭,潘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915号原告:陆俊旭。被告:潘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俊旭诉被告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俊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陆俊旭负担,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