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蔡建生,蔡学宇,蔡学婷,王建业,游国标,洪春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573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南安市成功街鑫溢财富中心10-16号一至三层。负责人李清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金溪、傅文雄,该支行员工。被告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仑苍镇园美村,组织机构代码:66688522-0。法定代表人蔡学宇。被告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66038430-2。法定代表人游国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蔡建生,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蔡学宇,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蔡学婷,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王建业,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游国标,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洪春梅,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被告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蔡建生、蔡学宇、蔡学婷、王建业、游国标、洪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建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泉州市丰泽区为其经常居住地,要求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原、被告之间是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从原告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可以看出,原、被告明确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在南安市,属本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被告的管辖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王建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建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王建业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庄慧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筑银附页: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