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藁城区正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局、胡建强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藁城区正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局,胡建强,胡浩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254号原告:藁城区正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蔡秋贵,男,汉族,1962年4月20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蔡家岗村人。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局。被告:胡建强。被告:胡浩成。原告藁城区正丰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局、胡建强、胡浩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藁城区正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藁城区正丰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藁城区正丰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25元,撤诉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藁城区正丰建筑器材租赁站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