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谷士清与被上诉人王尚富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士清,王尚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士清,男,汉族,1955年10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息县。委托代理人任玉华,系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尚富,男,汉族,1949年3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住息县。委托代理人XXX,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谷士清因与被上诉人王尚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谷士清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玉华、被上诉人王尚富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谷士清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余继田审判员 任 钢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