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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谷士清与被上诉人王尚富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士清,王尚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士清,男,汉族,1955年10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息县。委托代理人任玉华,系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尚富,男,汉族,1949年3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住息县。委托代理人XXX,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谷士清因与被上诉人王尚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谷士清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玉华、被上诉人王尚富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谷士清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余继田审判员  任 钢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