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沈阳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张某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怿君,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少云,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栾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桂杰,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少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忠星(主审)、代理审判员高松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为旅游合同纠纷。案涉合同中代表上诉人签字人为李某某,李某某因该系列案件涉嫌诈骗。本案需进一步确定案件事实,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少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退还上诉人沈阳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洋审 判 员 张忠星代理审判员 高 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 微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