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5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444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被告:韩某某,男,1969年6月15日生。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路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