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卫春、李安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春,李安兵,严根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陈卫春,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李安兵,1981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海四川省开平县。被执行人严根盈,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陈卫春与被执行人李安兵、严根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