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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李天虎、李引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强,李天虎,李引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65号原告(反诉被告):李自强,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反诉原告):李天虎,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引换,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李天虎、李引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李自强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天虎均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强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天虎撤回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李自强承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李天虎承担。审 判 长  张红霞审 判 员  李宝琴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原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