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晓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223民初886号原告:王晓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支公司。住址: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阳岢路。负责人:肖计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延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查明:2015年12月23日16时10分,原告王晓宽驾驶车牌号为冀B×××××的重型货车,沿何庄一茨榆坨线行驶至滦县古马村西处时,因驾驶不当,车辆翻入路沟,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滦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告王晓宽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车损82775元,车损评估费2500元,施救费6000元,路边树木1000元,合计人民币92275元。原告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在有效期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支公司给付原告王晓宽保险理赔款共计64000元,于2016年4月15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053元,由原告负担。其他无纠纷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顺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红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