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唐玉林诉被告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林,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85号原告唐玉林,女,汉族,1987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石盘片区。法定代表人伍明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家文,公司员工。原告唐玉林诉被告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玉林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玉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49元,减半收取计1924.50元,由原告唐玉林负担。审 判 长 凌 征 友人民陪审员 罗 德 新人民陪审员 马 光 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梅(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