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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重庆聚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万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聚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重庆聚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津街上什字西路津路花园C区入口6#门市,组织机构代码69120021-1。法定代表人雷显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治发,重庆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锐华,该公司职工,被告万艳,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聚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聚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聚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聚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重庆聚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文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潇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