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3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王春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王春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3刑初48号公诉机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翰堂镇翰丰大道18号诉讼代表人段磊,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春,男,1962年2月5日出生于南昌市,汉族,大专文化,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上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丽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段磊,被告人王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以来,被告单位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高县翰堂镇宝丰水库旁山场上兴建光伏发电厂。被告人王春作为公司项目部经理全权负责筹建事宜。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74.8亩。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元月,诉讼代表段磊全权委托被告人王春在上高县翰堂镇筹建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5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同年7月15日与上高县翰堂镇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翰堂镇政府出租535亩土地,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在租赁期间内,符合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允可的条件下可以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然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春在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在上高县翰堂镇宝丰水库旁的山场上,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74.8亩兴建光伏发电厂。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春的供述,证实他是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项目部经理,负责筹建工作。2015年2月15日拿到宜春发改委“关于上高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建20MW农业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批复后,就开始筹建工作。2015年7月15日公司与翰堂镇镇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土地535亩,使用期限为20年,土地表面有茶树、柑桔树、板栗树,在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就于2015年11月9日开始清理地表,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同时证明当天到上高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诉讼代表人段磊的供述,证实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是江西省英利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15年1月,江西省英利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和他全权委托王春在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建厂、征用土地等一切大小项目,并任命为项目经理。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监事,他负责产品销售、客户等一些杂事。公司与翰堂镇镇政府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公司领导都不在,但领导要他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字,因此合同是他签的。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他在翰堂镇镇政府任镇长。2015年7月他代表镇政府与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镇政府出租535亩土地,一切手续由公司自己办理,镇政府只是协调关系。出租的土地表面有茶树、柑桔、板栗等植物,属林地。而公司在没有取得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建厂,他开始不清楚,到案发后才知道。证人易某的证言,证实他在翰堂镇镇政府任副书记,镇政府与公司签订了535亩土地租赁合同,公司租赁的土地地表有板栗、柑桔树,属林地,公司有没有办林地许可证他不清楚。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上高县利丰新能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王春同意他去平整公司土地,于是他平整了部分土地,主要是菜园和果园地。7、营业执照,证明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段磊。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住所地:上高县翰堂镇。8、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法定代理段磊委托王春全权处理公司事宜。9、土地使用租赁合同,证明上高县翰堂镇人民政府出租农业用地535亩土地,使用期限20年。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允可的条件下可以进行其他项目建设。10、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建20MW农业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批复》文件,证明该项目建设年限1年,建设地址:上高县翰堂镇下山村。11、宜春市林业局《关于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建20兆瓦农业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审查意见》文件,证明公司拟使用林地34.804公顷,全部为灌木林地,由杂灌组成,覆盖度为40%,林地保护等级全部为IV级。12、上高县林业局“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鉴定报告”,证明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2块,面积265.5亩,其中1号地为130.5亩,2号地为135亩,在2号地段中有90.7亩属于茶叶林地,未被毁掉,只是在其中支起了钢架厂棚。13、现场摄影,证明犯罪现场。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65.5亩,其中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174.8亩,数量较大。被告人王春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责任。被告单位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王春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春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王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珠云人民陪审员 况毛花人民陪审员 王美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雯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