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德州永久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永久电器有限公司,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宝松盐城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588号原告:德州永久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宝松盐城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永久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宝松盐城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永久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永久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州永久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宝松盐城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93元。。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旭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