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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书臣与青海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臣,青海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06号申请执行人李书臣,男,汉族,居民,1963年8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青海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扎西才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书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海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海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书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1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代理审判员  朱俊峰代理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