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裴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2刑初77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某甲,无业。被告人裴某甲于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批准逮捕后裴某甲脱逃,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同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栋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1日16时33分,江苏省沛县公安局朱寨派出所民警刘某、封某带领辅警孙某等四人身着便衣,驾驶车牌号为苏C×××××的灰色长安面包车,根据事先掌握的情况前往徐州市鼓楼区刘楼村依法传唤涉嫌吸毒的违法嫌疑人孔某,后在刘楼村路边遇到孔某并将其带至车上。在民警将要开车离开时,遭到刘楼村村民的围堵,被告人裴某甲在办案民警出示警官证表明身份后仍然持砖将办案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砸破,后孔某从车内逃脱。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公安机关进行了网上追逃,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裴某甲在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家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孔某、裴某乙、孙某、刘某、封某、方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执法民警警官证照片、被砸车辆照片、车辆维修费用清单、传唤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甲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裴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裴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先行羁押的1个月7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玉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