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91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贾会会与被告薛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会会,薛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91民初117号原告贾会会,女。被告薛斌,男。原告贾会会与被告薛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段宏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会会与被告薛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会会诉称,2014年8月份被告薛斌自称在壹号会所承包餐厅,让原告给其供应菜品,并承诺一月一结账,但月底被告没有按时结账,原告就停止了供应菜品。2015年2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金额为652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推诿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薛斌归还原告贾会会菜款6520元人民币。2、诉讼费由被告薛斌承担。被告薛斌辩称,其欠原告贾会会菜款6520元是事实,但因壹号娱乐会所未给其结账,无力还款。原告贾会会提供的证据为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送菜贾会会菜款陆仟伍佰贰拾元整(6520元),落款时间2015年2月1日,署名人为薛斌。被告薛斌未举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薛斌对原告贾会会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承认欠原告贾会会菜款6520元是事实,法庭对此份证据当庭予以认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薛斌因在壹号娱乐会所承包餐厅欠原告贾会会菜款6520元,2015年2月1日出具欠条并且承诺尽快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在收取原告蔬菜后,尚有6520元货款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违反了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判决如下:由被告薛斌支付原告贾会会菜款6520元人民币。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薛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宏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