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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08刑申12号秦小俊:你因高国平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本院(2012)焦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你申诉称,高国平属过失致人死亡,原审认定故意伤害,定罪不准,量刑不当。本院审查认为,高国平故意拳击被害人许某某面部,致其仰面倒地,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吸入性窒息而死亡是本案的事实。被告人高国平的拳击行为是在其意志支配下故意实施的,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突然倒地,头部磕击地面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故被告人的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高国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