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盈茂纸品厂与宁波越力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盈茂纸品厂,宁波越力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盈茂纸品厂(系普通合伙。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代表人:徐建民,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宁波越力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法定代表人:翁苗,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盈茂纸品厂与被执行人宁波越力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甬镇商初字第198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市镇海盈茂纸品厂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越力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11执1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代理审判员  李韦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庄志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