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7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青岛宏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宏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654号原告: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宏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满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5元、保全费2570元,计,6205元原告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乜永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