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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孙强与赵吉霖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特68号申请人:李孙强,男,1992年5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人:赵吉霖,女,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申请人李孙强、赵吉霖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孙强、赵吉霖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17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孙强于2016年3月27日前赔偿赵吉霖车辆维修费、医疗费共计8976元整。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松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慧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