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杜云敏与天津市冬日暖阳散热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云敏,天津市冬日暖阳散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558号原告杜云敏。被告天津市冬日暖阳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苗庄镇苗枣村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术太,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杜云敏诉被告天津市冬日暖阳散热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云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伟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