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立会申请执行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会,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王立会,女,43岁。被执行人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广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立会与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立会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立会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嘉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