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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瑞玲与姜美家、李红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玲,姜美家,李红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426号原告张瑞玲。被告姜美家。被告李红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玲诉被告姜美家、李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姜美家、李红玲银行账户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姜美家、李红玲银行账户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树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