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林与刘洋、李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刘洋,李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刘林,(太何路东侧)。被执行人:刘洋。被执行人:李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曼在中国建设银行阜阳分行太和支行账号:62×××87上的存款8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西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腾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