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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行审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郏县国土资源局与石中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郏县国土资源局,石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25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伟强,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程俊旭,郏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长。委托代理人冯兴超,郏县国土资源局安良中心所所长。被执行人石中海,男,汉族,1957年4月11日生,住郏县。申请执行人郏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郏国土资罚(2014)6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2014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郏国土资罚(2014)6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占地面积259平方米,每平方米按10元处罚,共计罚款2590元(贰仟伍佰玖拾圆整)。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1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经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强制执行期限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致使该行政处罚不具备法定的强制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郏县国土资源局郏国土资罚(2014)6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程绘锦审 判 员  张利强人民陪审员  孔令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