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辖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新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新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李华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新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段店南路东红庙2号。法定代表人王英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7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原审被告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7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原审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建商初字第991号上诉理由及请求: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淮安市淮阴区九江路119号,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彦鹏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