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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821民初414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生于1941年2月28日,无文化,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华琴,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某甲,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8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被告:欧某乙,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5日,初中文化,城镇居民。被告:欧某丙,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5日,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母新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华琴、被告欧某乙、欧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蔡某某诉称:2013年原告之夫因车祸死亡,原告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2013年9月起,被告欧某甲对原告不管不问。请求判令被告欧某甲给付原告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生活费5600元及医疗费686元;从2016年2月开始,被告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每月各支付生活费300元并平均负担支出的医疗费,负责照料原告日常衣食起居及护理。被告欧某乙辩称:从2013年9月1日起都是被告欧某乙照顾老人,被告欧某丙也在照顾老人,只是被告欧某甲对老人不管不问。同意履行赡养义务。被告欧某丙辩称:对老人一直在尽义务,所有花费也都在支出,同意履行今后的赡养义务。被告欧某甲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某某与丈夫欧才孝共育有三子,即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均已成家。原告蔡某某的丈夫欧才孝于2013年8月因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9月8日,三被告针对原告蔡某某的赡养事宜,签订了“敬养协议”。协议中约定了被告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医疗费在100元以上时由三兄弟支付,在原告蔡某某失去生活能力后由三兄弟按年份轮流护理。在协议之后,原告蔡某某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一直跟随被告欧某乙生活,被告欧某丙也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但被告欧某甲一直未履行赡养义务。2016年2月16日,被告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再次达成赡养协议,约定由被告欧某甲给付下欠的部分赡养费用;原告蔡某某从2016年起在欧某乙处居住并由欧某乙照顾,被告欧某甲、欧某丙每月各给付生活费300元;医疗费由三兄弟平均负担,出院时相互找补。在协议后,被告欧某甲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16年2月10日至2月18日,原告蔡某某在旺苍县白水镇卫生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疗费为1969.35元;2016年3月1日,原告蔡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李兰英诊所支出医药费9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和以下证据佐证:1、2013年9月8日在欧阳松的见证下签订的敬养协议;2、2016年2月16日三被告达成的赡养协议。本院认为:孝敬父母、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的法定义务。父母不仅给予了子女生命,更是悉心照料和教育子女长大成人,当父母两鬓斑白,渐渐老去,作为儿女,就应当担负起赡养的责任。原告蔡某某现年已75岁,且生活不能自理,原告蔡某某生育的三个儿子应当履行赡养的义务。因此,原告蔡某某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赡养义务,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蔡某某的生活费用由被告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平均负担,具体金额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予以确定。原告蔡某某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由三被告平均负担。在起诉之前,被告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在庭外调解中,被告欧某乙自愿承担照料原告蔡某某的生活起居及日常护理,本院对此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欧某甲给付原告蔡某某自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生活费5600元,给付2016年3月1日前的医疗费686元,共计6286元;二、被告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自2016年2月起每月分别给付原告蔡某某生活费300元,并平均负担原告蔡某某支出的医疗费用;三、被告欧某乙负责照料原告蔡某某的生活起居及日常护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母 新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苟华(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