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中执字第0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盘县鑫锋煤矿、贵州红果智能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盘县树香木洗煤厂、邱成刚、邱成良、舒亚丽金融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盘县鑫锋煤矿,贵州红果智能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盘县树香木洗煤厂,邱成刚,邱成良,舒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中执字第00177-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以下简称“贵州银行六盘水分行”),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罗茂高,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盘县鑫锋煤矿,住所地:盘县羊场乡小河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058877-9。投资人邱成刚。被执行人贵州红果智能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工业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772837-0。法定代表人陈刚。被执行人盘县树香木洗煤厂,住所地:盘县淤泥乡淤泥村。负责人邱成良。被执行人邱成刚,男,汉族,1980年5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邱成良,男,汉族,1976年3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舒亚丽,女,汉族,1981年1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盘县鑫锋煤矿、贵州红果智能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盘县树香木洗煤厂、邱成刚、邱成良、舒亚丽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六盘水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111.0299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 金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代理审判员 杨 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兆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