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477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景利,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孙景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陈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徐州市云龙区宣武商贸城某室、苏豪时代广场某室等地设立办公地点,以投资期货理财的名义,以月息5%-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登报做广告的方式对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14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除已返还投资人本息人民币60余万元外,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44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被告人陈某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房产。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其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初衷是好的,仅因未控制好风险而致使投资失败,其主观恶性较小。上述事实,有证人范某某、朱某某、付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银行交易明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卷宗,期货投资理财协议、收据、银行凭证,开户申请表,成交记录单、交易结算单、亏损情况统计表,工商登记查询资料,注销资料查询表,都市信息报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协助查封房产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余万元的事实成立,定性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明知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其主观恶性较大,故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牛 杰审 判 员 康 磊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